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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6-15 15:48:50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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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职改办、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高级审计师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成绩有效期内。

(二)申报人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8号)中我区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3、4),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4.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发现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取消其该年度审计职称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

5.审计系列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单位、职称申报人必须按相关使用说明及要求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报送材料。登录网络、咨询解答服务由自治区人才办提供,网站为:www.gxrczc.com,技术咨询电话:0771-5505013。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应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之前须自行检查核实,对提交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审计职改部门将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2.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申报人需及时进行学时登记。

3.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审计职改部门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审计职改部门不予接收材料,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直接或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审计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5.从2017年开始,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做统一要求。

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2.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各单位应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审计职改部门审核。审计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申报材料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情形的,将不予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职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的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报送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

(一)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8:00起至2023年9月20日18:00止,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再予以受理。

(二)2023年10、11月为汇总、评审、复审、二次公示和报批阶段。职称评审完成后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网站进行二次公示,之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批。

(三)正高级审计师专业答辩。按评审程序要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前,需进行专业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开评前一天由审计职改部门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个人申报信息中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并注意查阅短信通知中的答辩时间和地点。

六、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

1.申报人员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2.申报人员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3.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4.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四)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对符合“双定向”政策要求的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一定的倾斜。

七、证书颁发

审计系列职称评审结果,需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批准,并颁发自治区职改部门确认的电子证书。

八、评审工作组织纪律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参加审计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电子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申报:

1.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计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说明

(一)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771-5800272、5800277;

2.高级审计师申报QQ群:883953280,正高级审计师申报QQ群:973388840,加群时请注明单位和姓名。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8号)

附件2:审计系列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附件4: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广西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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