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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青海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4-06-03 12:28:14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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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高技能人才结合实际可自主选择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个科目须同时完成。

(一)公需科目。开展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团队合作建设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普及新质生产力、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治理、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应急管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等通识知识。

(二)专业科目。着重围绕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教育强国、科技强国、数字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农业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紧扣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和绿色算力等重点领域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科技前沿,以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学习。

三、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科目培训。

四、培训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至下一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培训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五、时间安排

(一)备案时间(6月28日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于6月28日前完成年内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计划的备案工作,培训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因没有备案造成学时无法认定的,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二)培训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三)审验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届时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端”将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后,无法进行学时提交、审验工作。

为避免因系统关闭导致学时无法提交、审验的情形,请专业技术人员于12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各地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验工作;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于12月20日前须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学时等数据推送至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端”。学时推送、审验不得延至下一年。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未完成或不按时提交年内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资料,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人社部门未按时进行学时审核(审验),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未按时限要求推送数据,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分别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审验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等自行承担责任。

六、有关政策

(一)促进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衔接。

1. 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含高级工)层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证书当年,折算当年专业课全部学时(证书获取日期以当年在技能人才工作网查询为主)。

2.高技能人才刊发与从事专业工作内容相同相近的论文、论著及各类创新成果等,计入专业课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折算政策计算学时。

3.高技能人才担任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纳入人社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纳入省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竞赛)、市州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裁判的,执裁期间每天按7个学时折算专业课学时,每年最多折算30个学时(以赛事和大赛组委会文件、聘书等为准)。

4.编写省级技能大赛(含人社部门备案的行业大赛)技术文件的编写专家,当年折算专业课30学时(以人社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或聘书为准)。

(二)推进跨区域继续教育学时互认。外省(央企)来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央企)按规定完成、并经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验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我省申报职称时予以认可。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时,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视同完成我省继续教育学时。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的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次性折算专业课的全部学时(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四)从党政机关交流(转任)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交流(转任)实际年限完成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的,按参评任职年限完成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

(六)按国家和我省政策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七)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相应驻村年份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

(八)自202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20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

(九)自2024年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执行。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确保相关单位和广大执业药师对政策的知晓率,并指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执业药师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工作,并对学时管理、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十)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选派参加国家或我省组织的国情研修班,可按文件中明确的研修时间(一天按7个学时)或培训证书记载的学时折算当年公需课学时(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人社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严格执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学时推送、审核审验工作,确保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部门要全面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渠道、加强培训力度;持续优化网络服务,做好新增单位和人员账号注册手续、学时管理、学时审验等工作。各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培训需求预测、调查,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素质能力模型,加强课程体系、专家师资建设,大力开发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不断强化培训效果质量。

(三)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自主培训行业部门以及各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要落实“月统计”制度,于每个月月底将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未按要求推送相关数据,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自行承担责任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须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各类情况。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各类学时折算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对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等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同时,要将继续教育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学时备案、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走过场”、“审核一键推送”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咨询电话:

0971-4396397 4396349

技术咨询电话:

18970996140 15979952660 15500597407

省级人社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0971-8258157 8258153

附件:

1.各市州及自主培训行业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处室(部门) 联系电话
1 西宁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1-6163992
2 海东市人社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0972-8611871
3 海北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0-8643779
4 海南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4-8512774
5 海西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7-8222882
6 黄南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3-8722188
7 玉树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6-8826922
8 果洛州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975-8384835
9 省卫健委 科教处 0971-8237169
10 省财政厅 会计处 0971-3660259

2.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相关规定

年度 类型 相关规定
2019年 各类活动 参加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近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在职学历教育等活动,按实际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学历教育可折算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
2020年 网络课程类 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网上专业课程学习培训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学时)认定学时。
培训进修类 参加国家部委,省、州市、县(区)行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主办的本专业领域业务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主办、承办单位文件中明确的学时认定。实际学时不明确的,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课程培训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自学类 取得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当年,一次性折算专业科目的全部学时(以毕业、学位证书为准)。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人社部公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为准),取得合格证书当年,折算专业科目全部学时(以合格证书为准)。
技术带教帮扶类 从2020年起,作为带教老师或帮扶导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根据单位文件、邀请函、培训通知和实际天数按每天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全年开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认定学时不超过30学时。
2020年 创新成果类 重大
课题
任现职期间,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9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每年认定为6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6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3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任现职期间,参加市州、厅(局)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5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25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课程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专利 任现职期间,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50学时,4-6名认定4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30学时。(以专利证书为准)。
标准 任现职期间,制定1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为90学时,4-6名认定为8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为60学时。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80学时,4-6名认定7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50学时。制定1项省级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
专题调研报告 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持的专题调研报告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1篇认定60学时;被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认定30学时(提供批示材料及调研报告)。
其他 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
2022年 学术论文 任现职期间,当年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所从事专业或与工作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每篇折算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SCI、SSCI、EI、CSSCI论文参照执行。
学术著作 任现职期间,当年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每部著作折算30学时;合著出版的,第一作者每部著作折算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部著作折算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专题授课 任现职期间,担任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按当年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考试命题 任现职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当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技能大赛 任现职期间,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奖项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课学时。参加全国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青海省职业技能大赛、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人员,当年折算9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人员,当年折算60学时。参加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6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当年折算40学时。参加市州、省级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或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30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2023年 技能大赛 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驻村专业技术人员 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
2024年 高技能人才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的学时,按实际学时折算为继续教育专业课目学时。
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含高级工)层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证书当年,折算当年专业科目全部学时(证书获取日期以当年在技能人才工作网查询为主)。
高技能人才刊发与从事专业工作内容相同相近的论文、论著及各类创新成果等,计入专业科目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折算政策计算学时。
高技能人才担任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纳入人社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纳入省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竞赛)、市州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裁判的,执裁期间每天按7个学时折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最多折算30个学时(以赛事和大赛组委会文件、聘书等为准)。
编写省级技能大赛(含人社部门备案的行业大赛)技术文件的编写专家,当年折算专业科目30学时(以人社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或聘书为准)。
2024年 自学类 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的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次性折算专业课目的全部学时(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国情研修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选派参加国家或我省组织的国情研修班,可按文件中明确的研修时间(一天按7个学时)或培训证书记载的学时折算当年公需科目学时(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8日

【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青海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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