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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函[2023]308号】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11-25 10:26:53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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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人事部 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令第25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深入实施专 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自由 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及 时、如实登记。

二、职责分工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的总体要求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具体负 责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 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 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相衔接。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主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 规、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 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 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内容应立足经济社会 发展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专业技术 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五)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 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下列认定方式计入本人当年 继续教育学时。

(一)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 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8学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8学时;没有明确授课 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4学时认定。

(二)网络课件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专业技术人 才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 学时数进行认定。

(三)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本专业 领域学术会议认定10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0 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0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8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 25学时。

(四)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 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五)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相关 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培训或学术活动天数(在途 时间不计算在内),每天可认定8学时,每次最多认定30学时; 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3-6个月的,最多认定60 学时;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最多 认定90学时。

(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 平考试(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当年度每通过 一门科目考试,可认定30学时。

(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专业技 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合格者,高级 认定30学时,中级认定20学时,初级认定10学时。

(八)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 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可登记认定 20个学时。

(九)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 (CN) 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认定30学时;与他人 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认定3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

认定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著 作认定7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第一作者认 定6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40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 表或出版,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十)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省级、 设区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 主持人分别认定50学时、40学时、30学时,其他主要完成人(前 4名)分别认定40学时、30学时、20学时,其他参与人员认定 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 主持人和其他主要完成人(前4名)认定10学时。

(十一)服务基层活动。经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批准,参加 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每天可认定8学 时,每次活动最多认定20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组织并考核的自学。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 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 具体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用人 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五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 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情况数据库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学时、

内容、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并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数据上报工作,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动态归集。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一使用“学时管 理系统”。有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 专业科目学时后,凭有关学习证明文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 向所在单位申请学时登记;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后,凭有关学习证明文件,通过“学时 管理系统”向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学时登记。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证明文 件,并按学时认定标准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核准登记入 “学时管理系统”。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高级研修 项目的,由承办单位在结业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学时管理 系统”上报学时信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需科 目学习并已经由所属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录继续教 育学时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通过“学时管理 系统”定期上报学时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不需要申请以上两 类继续教育信息的学时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专人 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 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在“学时管理系统”中核

准登记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底前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变动 时,用人单位应于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前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对本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对专业技 术人员填报的继续教育学时以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不予学 时认定 。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单独建 立学时系统的,应于每年底前将学时管理数据导入“学时管理系 统”。

(五)继续教育学时经审核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学 时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书,作 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 据。

六 、管理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 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专 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由相 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 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 理。

江苏省六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0日

【苏人社函[2023]308号】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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