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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09-07 11:21:47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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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

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7日

联系人:天津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关立柱;联系电话:23251548转8703

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根据《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考试条件

第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我市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考生网上缴费后,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

考试实行属地化原则。

评审条件

第四条 评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持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进行申报。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部门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5.在审计知识密集型单位(如会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事务监管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小型审计项目主审15次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部门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4.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以审计项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等4篇替代论文,其中:审计项目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3000字以上;审计工作总结每篇2000字以上。

第五条 对申报人员单位规模的要求。

1.事业单位。配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院校,年管理资金(含收入和经费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处级事业单位。

2.企业单位为中型规模以上企业(以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标准为准)。

3.审计知识密集型单位。指会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事务监管中心等单位。

第六条 评审工作组织纪律。一是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试卷保管、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是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条件解释

第七条 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2002年8月7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人专〔2002〕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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