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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2023-07-26 15:57:31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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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全面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较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专业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下简称中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职责相关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 3 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 5 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3 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 5 次以上。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 5 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 1 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1 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作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2 次以上。

5.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 3 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 次以上。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 10 万字以上。

2.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2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4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已结题。

4.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审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2 项以上。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职责相关工作满 4 年,按照累计 4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按照累计 5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按照累计 6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七)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 名。

(八)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十一)主要完成人:指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研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 1-2 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 5 人。

(十二)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三)“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规模的事业单位)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十四)“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岗位工作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十五)“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 2 位。

(十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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