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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审人[2023]149号】关于做好2023年山西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9-26 10:58:36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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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本单位和本行业审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1.正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任高级审计师满5年(2018年底前任现职)。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任高级会计师满5年(2018年底前任现职),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6)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5年(2018年底前任现职) ;或具备硕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4年(2019年底前任现职) ;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2年(2021年底前任现职)。

(6)对在县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人员,任审计师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7)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

(8)申报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应取得2018年度(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与审计相关工作,任现职满5年,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10)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硕士学位不低于4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 ,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5年以上(“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下同),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7年以上,或在研究机构从事审计研究工作7年以上。

(2)担任社会中介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从事审计工作,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或完成过10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调查等。

(3)在审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下同)。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组长、副组长或主审,下同)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5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

(5)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市级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审计署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省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的国家级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审计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或承担大中型企业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以,上,并取得突出业绩。

(8)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列入表彰项目省(部)级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工作部门“先进审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表彰。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县级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

(6)主持或作为重要骨干实施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3.学术技术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等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一般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上发表的审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或2020年版)”收录的期刊、“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下列报刊未收录,申报评审中按收录期刊对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山西日报》 理论版。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著作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高级审计师及以上审计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 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章节,或被采纳、引用、作为决策使用的各类报告。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独立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8万字以上。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有内部刊号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4篇以上。

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一般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上发表的审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或2020年版)”收录的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 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下列报刊未收录,申报评审中按收录期刊对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山西日报》 理论版。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著作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审计师及以上审计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 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章节,或被采纳、引用、作为决策使用的各类报告。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

(三)破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行业奖项最高奖任一奖项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重点工程项目。

以上所列主要参加者为:国家级排名前5位参加者,省级、市级排名前3位参加者。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申报的层级依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执行。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1.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推荐函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须由央企或外埠驻晋单位总部人力资源部门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高评委出具推荐函。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劳务派遣员工由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三公示”内容可以一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首审负责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且视情节轻重,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采取现场审核方式。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报送和审核受理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10日(公休日除外)。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和审核地点: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B座2823室),联系电话:0351-3806117、3806115。

(四)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351-7676026.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 030000。

(五)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请登录山西省审计厅网站(http://sjt.shanxi.gov.cn/)下载和查询。

山西审计厅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0日

附件下载

1.申报材料填报说明.doc

2.推荐函.doc

3.综合考评表.xls

4.答辩论文打印纸.doc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doc

6.申报人员信息表.xls

7.评审表.doc

8.卷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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