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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21]17号】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2023-10-11 13:56:31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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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说明:本方案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 建立完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助力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 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 东省范围内从事审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 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初级)、审计师(中级)、高级审计师(副高级)、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第五条 审计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八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九条 身心健康, 具备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 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审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正确理解和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掌握审计专业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简单的审计方案,完成某一个项目或专业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3.有一定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某一个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拟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具备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凡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 (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和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 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核心类报纸、期刊或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4.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可由2名高级审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后,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审计师。

第六章 正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五条 正高级审 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 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工作能力 (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企业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3)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4)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或组织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开展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中,主持过大中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起草审计工作制度2项以,上。

6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_上。

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或国外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5篇以上。

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5篇以上。

5.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推广(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第三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2.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第-完成人。

3.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

4.担任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学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监事,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5.省级人才主管部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6在粵东西北或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 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大中型审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2.本评价标准条件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3.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为准。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1项以上”含“1项”。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 以下”不含2年。

5.“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论文: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7.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8.正式出版: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 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较高学术价值: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1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1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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