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高级审计师 >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 正文

【冀人社字[2020]280号】河北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

2022-11-29 17:44:24     来源:贝考网校     
高级审计师视频课程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28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干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职称各项工作,对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职称考核认定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现印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9日

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现就几个具体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为不拘一格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下列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实行绿色通道。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研究方向符合我省发展需求,在本领域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以及为我省作出较大贡献,业绩成果突出的省管优秀专家、省“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人才项目获得者。

2.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以上。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2项(第一名)。

4.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专家高度认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尖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并由三名以上同行高水平专家推荐。

5.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5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并实施转化,直接经济收益8000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2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7.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6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级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3篇以上。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前五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5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4.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有重大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经济收益3000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5.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对境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终身教职,业绩成果突出的人员;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海外取得学位,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能够填补省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或有海外创业经验并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海外研修经验,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并获得各省市的海外引才项目支持的人员。

2.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引进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获得者。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的,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民营企业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

1.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选手,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2.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绿色通道”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填写《河北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备案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备案,其中高级职称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有关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克服“四唯”倾向,突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扎实做好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特教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分类评价。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压实评审专家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单列评审,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不低于教师平均水平,并向一线教师倾斜。

(二)进一步向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倾斜。各地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推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对符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评审时单独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乡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范围内有效。

全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小学高级教师实行岗位总量控制,根据各市乡村教师和特教教师总量以及聘用等情况核定其申报数量,向各市下达年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各市按照下达的申报推荐数量组织年度申报推荐。“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小学一级教师,由各市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创新业绩特别突出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对我省小学和幼儿园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可以不受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后不占岗聘用。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申报标准,严格控制申报推荐数量,突出课堂教学质量和育人实效,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论文等弊端。

(四)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数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进一步完善推荐办法,合理分配指标,严格申报条件。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各市上报的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教研及其他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及其他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五)落实评聘结合政策和工资待遇。随着县管校聘改革的推进,建立健全县域内岗位数量统筹分配机制,盘活岗位存量。适当提高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比例内进行申报。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鼓励教师跨校评聘,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已经取得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认真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有关规定,仍未实行职称分级聘用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分级聘用政策。切实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要求落实到位,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关于职称考核认定

对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专业)的初级和部分中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开展初级职称评审和初聘工作。

(一)考核认定权限。认定实行分级管理,认定部门对规定范围的人员进行认定。

1.县(市、区)属单位申报人员(包括民营企业申报人员、自由职业者、无工作单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认定,中级职称由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认定。

2.市直部门、市属单位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级职称由市直部门、市属单位认定,中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认定。

3.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职称由省直部门认定;省属单位(包括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省属科研院所)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职称由省属单位认定。

4.人事档案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申报人员初、中级职称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

5.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申报人员,初级职称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中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认定。

6.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认定主系列职称的人员,初、中级职称由自主评审单位认定。

(二)考核认定条件。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经单位考核合格后,相同或相近专业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

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形延长2年考核认定,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相关业绩材料。

(三)考核认定程序。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月集中开展一次,由认定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时间并组织实施,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界面进行申报,按认定部门要求和系统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成立考核评议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线下进行,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考核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填入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认定部门认定。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及单位考核评议意见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部门对认定结果予以确认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生成《河北省职称考核认定表》(附件3),下发批复文件,生成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4.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的《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考核认定职称的起算时间从认定部门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1.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界定。原则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本科新旧专业对比目录》《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高职高专与本科对照目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对照本人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性质,来界定从事和所学专业是否一致或相近。研究生按一级学科,本、专科按专业类,中专参照高职高专目录中专业类的划分,属于相同一级学科或专业类的细分专业,视为相近专业,可认定相应职称;所学专业未列入教育部颁布的各级别学历专业目录的,根据学籍材料中的成绩单和毕业院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甄别,所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或培养目标的专业方向应与申报考核认定职称的专业基本一致。

2.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考核认定思想政治专业职称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均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3.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核认定相应专业的职称。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认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再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转认另一个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再次认定。其他情况只能考核认定一次。

附件:

1.河北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备案表.docx

2.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表.doc

河北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

贝考网校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贝考网校微信咨询

24小时微信服务

学习中心学习中心:立即听课

微信咨询微信咨询:微信咨询

课程支付课程支付:支付方式

©2001-2024 贝考网校 www.bekao.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贝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公安部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0487号 备案:京ICP备2022025831号-1号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