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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2022-12-02 16:39:06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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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含转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部门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3年在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下同)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先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的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的人员,之后4年内可以根据机关分流人员相关政策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2016年(含)以后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合格证明在此期间有效。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 转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县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四)承担由省审计厅、省直相关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以上单位(包括所属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下达的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且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三位;

(五)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六)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计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取得较高的审计业绩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被市级以上内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

(四)主持或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被正式批准实施,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明显效果;

(六)主持或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七)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认可、采用或表彰。

第十二条 审计研究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具备较强的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译作、教材等;或独立(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本评价条件为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

(二)“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三)“市”是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四)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基层内审机构实施项目年度同类审计金额可以累计计算);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六)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补充细则》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附:

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
 
分值
专业工作年限 取得审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未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不得分。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晋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3
审计师资库成员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省审计厅和省内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得2分;入选省审计厅和省内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各得1分 2
荣誉称号 获得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包括行业学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包括政治性、专业性、经济性相关荣誉)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个人荣誉证书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项获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不同类荣誉可累计 3
学位 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得2分,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 2
审计工作经历(此大项最高15分,可选择2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每个项目得0-3分 15
主持实施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主持实施的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属于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的分别得0-7.5分、0-5分、0-4分、0-3分 15
担任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专案审计项目由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得0-7.5分;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得0-5分 15
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下达单位包括所属科研机构、学会、协会) 相关课题由审计署、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下达的得0-15分;由省审计厅、省直其他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得0-7.5分 15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根据企业规模,每任职满一年得0-5分 15
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审计相关业务 每个项目得0-3分 15
审计业绩成果 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15-30分;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7.5-15分;被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被省级以上内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每项得7.5-15分;被市级内审协会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 30
(此大项最高60分,可选择3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2项进行评价) 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5-30分;涉及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5-30分;涉及其他干部,每个案件得5-15分 30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 被国务院采用,得20-30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得10-15分;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得5-10分;被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得0-6分 30
  主持或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每项得5-10分 30
  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被正式批准实施 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规程、制度或规划,每项得15-30分;制定大中型企业的规程、制度或规划,每项得10-15分 30
  主持或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主持或承担由省审计厅、省直相关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以上单位(包括所属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下同)下达的课题,每项得10-30分;主持或承担由市级审计机关及市直相关部门下达的课题,每项得5-15分 30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每项得15-30分;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每项得7.5-15分;被上一级集团公司采用或表彰,每项得7.5-15分 30
  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会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养审计、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每项得0-15分 30
审计研究成果(此大项最高15分,可申报全部2项,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审计相关论文、著作、译作、教材 ①个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每本得10-15分; 15
②个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
④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的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的章节,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有内部准印证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符合字数要求的,视为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4分;
 
⑤在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行业协会等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评选的论文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每项2.5-5分;
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得10-15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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