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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3高级审计师案例题专项(十二)

2022-10-08 16:03:17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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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违反津贴补贴管理方面的问题

1.吃空饷

审计方法和步骤:调查被审计单位人员编制,在职人数、退休人数与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的人员数、被审计单位人员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将被审计单位工资册与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 进行比对;采用座谈、走访、群众举报方法,核实是否有财政资金供养人员中的“死人饷”、“冒名饷”、“旷工饷”等。

定性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 号)“一、准确把握政策,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一)单位“吃空饷”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个人“吃空饷”问题。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 号)“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一)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二) 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 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2. 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班子会议记录、人员工资表、发放津贴补贴台账、发放明细表等,核查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以及是否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是否违规发放各类奖金等工作性补贴,是否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 10 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处理意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 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 31 号)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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