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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3高级审计师案例题专项(十三)

2022-10-08 16:06:53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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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财政管理情况

1.虚增财政收入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和分析税收会计统计等资料反映的税收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入库、结报;重点揭示无收费来源,以“空转”方式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定性依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第十四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2.财政支出挂账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账簿和记账凭证,支出是否在往来科目核算,未记经费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3.专款拨付不及时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 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和时间节点要求拨付到位。

定性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4.违规融资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未在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借款, 借款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存款利息。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追究责任,需移送。

5.违规(约)出借资金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是否将本单位资金拨给未纳入预算单位的账户, 或无偿垫付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 号)“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6.违规引税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被审计单位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奖励、补贴等形式引税、买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 号)“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7.融资平台违规注资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融资平台的收入情况,是否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

定性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8.资金闲置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关注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或项目资金,是否及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或使用,是否存在长期闲置未用。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 号)“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力争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及时分配使用。”

处理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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